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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10日電)監察委員指出,許多頻道代理商本身是有線電視多系統經營者,變成由少數頻道代理商決定頻道上架與否,民眾只想看10個頻道卻要付100個頻道的錢,監委建議立法或修法改善。 監察院今天公布監委仉桂美、李月德與方萬富的調查報告。報告中指出,頻道代理業務為台灣有線電視產業中特有制度,由於頻道代理商本身就是有線電視的多系統經營者(MSO)或關係企業,已形成由少數頻道代理商決定重要頻道或頻道家族上架與否,長久以來形成強固的市場既得利益結構。 報告指出,過去某境外衛星電視台總經理表示,不能理解我國有線電視系統被五大系統業者所擁有,為何不能直接去找那5個客戶,而仍需要透過頻道代理商去銷售頻道,且MSO或頻道代理商幾乎是同一群人。 監委統計,至103年底,共有56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3家播送系統實質投入營運,其中56家系統經營者,主要是由凱擘、中嘉、台固媒體、台灣寬頻及台灣數位光訊5家以MSO方式營運各地有線電視系統,另屬獨立之系統經營者共計24家。 監委指出,頻道代理造成有線系統業者必須買許多頻道,其實民眾想看的可能不到10個頻道,但有線電視卻有100台,還要每月付100台的收視費。 監委認為主管機關只要把電視產業的水平跟垂直整合切開,問題應就可解決一半,也就是系統商不能又是頻道商。假設某地區出現一家有線系統業者,沒有自己的頻道,會先瞭解當地民眾想要看什麼頻道,但現在是有線系統商與頻道商是同一集團,就會讓自己集團的頻道先上架 。 報告指出,有些系統業者又是代理商,買了頻道後又是頻道商,業界都知道只要幾個人就可以決定國內每年約新臺幣300億收入該如何分配。 報告指出,頻道代理商並非廣電三法的監理對象,因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從管制頻道代理商,只能由公平會從經濟面角度去查,但搭售、聯賣不容易查到。根本之計仍應透過立法或修法改善。監委建議通傳會訂出有線電視集團、衛星電視集團和頻道代理商關係的產業規則,才能開創有效的競爭環境 。10406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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